近日,广安一男子杜某(24岁,广安协兴镇人)驾车经过广安城北汽车站路段时,与路边停放的三辆车发生碰撞。事发后,杜某驾车逃逸。目前,杜某因交通肇事逃逸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
当日凌晨,杜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至广安城北洪洲大道汽车站红绿灯路段时,因车速过快,与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车尾发生碰撞,在猛烈撞击下,被撞击轿车又与前方停放的两辆小型轿车依次发生碰撞,致使三车受损。事发后,杜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随后,广安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事故处理民警通过调取该路段监控视频及卡口数据,迅速锁定了嫌疑车辆,并在城北一安置房小区内查获肇事车辆。
交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