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后,返城农民工又踏上漫漫打工路,其中不少人回到原来的工作单位,以下三种情形应当格外留意,依法应对。
被反复“试用”
案情:张某是运输队干装卸的农民工,去年已在这儿干了一年,年底合同到期。节后,他又来到运输队,要求继续打工。老板同意了,但在新签的劳动合同又给他规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不足正常工资的60%。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既然过去对张某已经过了试用,进行了考核,用人单位不应再“试用”老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被“逆向派遣”
案情:农民女工韩某,在某单位做保洁已近5年,企业改制,单位与韩某签了3年劳动合同,节后合同到期。过完节来上班,她被告之,单位成立了派遣公司,她们这些保洁工被集体转移给派遣公司了,再签劳动合同要和派遣公司签。以后她们虽然还在这儿干保洁工作,岗位和工作范围没变化,可工资、福利待遇,都得和派遣公司重新商量确定。
评析:“逆向派遣”,即劳动者已在用人单位长期工作,但合同到期后,工作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动力派遣公司与其签订劳动派遣合同,使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劳动,是为法律明文禁止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玩“变脸”
案情:农民工老乔在某公司当押运员七八年了,该公司下面有十几个分公司,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每年这些分公司都要分分合合,所属员工虽还是干原来的工作,可合同都要一年一签。
评析:交替变化用人单位名称,注销、设立新公司,不断设立若干分公司,又不断合并若干分公司。这是目前出现的一种逃避责任的做法。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王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