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些特殊工作制,许多用人单位基于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计量、其已拿到更多的劳动报酬等理由,拒绝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员工往往也习以为常。其实,他们并非与加班工资无缘。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未补休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因为生产、经营上的特殊需要,肖志芳所在公司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鉴于2016年国庆节假日期间一直被公司安排上班,而事后公司一直没有安排补休,肖志芳曾多次要求公司支付3天法定假期间的三倍工资、4天周六或周日调休期间的两倍工资,公司却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一再拒绝。
点评:不定时工作制一般情况下,的确不存在加班及加班工资之说。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即如单位未能保证员工依法休息,同样必须支付加班工资。
综合计算工时超过标准工作时间应当支付加班费
【案例】因生产受自然条件限制,郭素萍等17人所在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制。由于2016年度生意特别火爆,以至于至当年底,郭素萍等人的实际工作时间比当年应当付出的工作时间最少的也多出了312小时。她们认为这些属于加班时间,当她们就此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资时,被公司回绝。
点评: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支付加班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也指出:“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公司不能拿综合工时制作为拒付加班工资的理由。
实行计件工资超产也应当支付加班费
【案例】姚梦霞等9名员工实行的是计件工资。2017年元月初,公司收到一大笔订单并被要求在春节前完成,为促成生意且不至于因延时而支付违约金,公司要求姚梦霞等连续加班加点,直到11天后完成任务。而当姚梦霞等索要加班工资时,公司却一口拒绝,理由是她们虽多付出了劳动,但也获得了更多的计件工资。
点评:《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也指出:“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就是说,计件工资不仅不排斥加班工资,反而允许其存在,即使姚梦霞等9名员工因为加班确已获得了更多的计件工资,但这并不等于公司便可以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