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女性农民工,在一家公司任职文秘,与同事李某在同一间办公室工作。由于李某不时用言语挑逗、动手动脚等方式对我进行性骚扰,我曾经多次向公司领导反映,要求责令李某改正、调换办公室、调岗等,但公司借口是我与李某之间的私事与工作本身没有任何关联、我只能自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请求司法机关处理等,而一再袖手旁观、置之不理,由此也导致李某有恃无恐、得寸进尺。我也因此出现心悸、恐惧、失眠等,并不得不前往就医。请问:公司真的可以撒手不管吗?
关丽琳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即其不得撒手不管。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也分别指出:“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保护女职工免受性骚扰,尤其是在劳动场所内的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仅要做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工作,更应当对于已经发生的职场性骚扰进行及时处理,包括对尚未构成严重情节的,应当在人事管理权限的范围内进行处理;对具有严重情节,可能涉及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掌握的情况和材料移送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应规定未及时做出处理,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被骚扰的职工不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应的权益,也有权向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请求保护和处理。与之对应,你在办公室这一工作场所遭遇李某的多次性骚扰,且在多次向公司反映之后,公司一再袖手旁观、置之不理,甚至没有给予李某起码的批评教育,明显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在你已经因此导致心悸、恐惧、失眠等,花去医疗费用等损失的情况下,公司必须给予赔偿。(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