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是中华民族集祈年、庆贺、娱乐为一体的最隆重的传统佳节,辞旧迎新之际,红包不可少。小小红包中,也牵涉着一些严肃的法律问题。
压岁红包的所有权
应归孩子
节日期间,林某12岁的女儿收到了近6000元的红包。林某动员女儿上交,但女儿只同意上交一半,另一半自己支配。林某认为,数千元现金并非小数目,孩子自制力不强,于是坚持要女儿全部上交。女儿很不服气:“压岁钱是给我的,你无权没收。”那么,孩子收到的压岁钱到底归谁?
大人给孩子压岁钱是一种习俗,也是一份祝福,而在法律上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压岁钱的所有权自然归孩子。对未成年孩子而言,大笔压岁钱由家长掌管为好,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是监护人的职责之一。对此,家长一定要向孩子说明,收上来只是为其保管而非没收。既然是保管,那就不能随便动用,除非是为了孩子的利益。家长在保管压岁钱期间,可以为孩子建立一个理财账户,帮助和引导孩子制定理财计划,培养孩子的理财观念。
春节发慰问红包
不能冲抵加班费
春节期间,某模具公司因生产需要,安排陆某等10名职工春节3天加班。年初一那天,公司给陆某等人每人发了300元的红包。春节后,公司通知陆某等人可以自行选择时间补休,陆某等人不同意补休,要求支付加班费。公司则称,安排补休是劳动法规定的方式之一,而且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后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干预下,陆某等人拿到了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第3项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红包”和加班费是两回事,前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肯定和褒奖,并无硬性标准;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额外提供劳动和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有法定的支付比例和计算方法,理应专门支付。本案中,模具公司声称所发的红包就是加班费,显然有违法律规定。
收受变味压岁红包
当心构成受贿罪
包工头老赵为拿下某村的改造工程,逢年过节就到镇干部李某(系改造村包村干部)家送些烟酒,李某爽快笑纳。2015年除夕,老赵又来到李某家送上装有3万元的红包,说是给他孙子的压岁钱。2016年3月,在村庄改造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李某帮助老赵顺利地拿到了项目承建权。后因他人举报项目招投标违规,李某案发。县法院认定,李某收受老赵3万元压岁红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亲友之间基于亲情而馈赠礼物是一种传统美德,长辈给晚辈压岁红包是我国的传统习俗,这些都是正当的。可如今,传统的“有礼有节”在异化、变味,压岁红包甚至成为别有用心之人给领导送礼的一块很好的“遮羞布”。有的人为获取某种不当利益,往往在逢年过节或者乘婚丧嫁娶之机给人送红包或贵重礼品,这种醉翁之意不在酒的情形涉嫌行贿,如果收受者许诺、着手或者已经为送礼者谋取某种利益,则属于受贿性质。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