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笔者从广安市新闻中心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7月1日,《广安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
据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正力介绍,目前,广安城市公共汽车年完成客运量6800余万人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已成为社会公众日常出行所依赖的最基本的交通方式。2014年以来,全市城市公共汽车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52起、治安事件5起,殴打驾驶员3起,乘客因坐过公交站、票款不满等问题与驾驶员经常发生纠纷,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存在着较大安全隐患。为保障市民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安全,有必要制定符合广安实际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规定》坚持问题导向,根据重庆万州10?28公交坠江事件产生的原因和立法调研发现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内容共10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及对象、转致规定、驾驶人安全驾驶责任、乘车人乘车禁止性规定、乘车人维护城市公共汽车运行秩序、城市公共汽车运营企业责任、政府职责、部门职责、生效时间。
《规定》突出了地方特色,呈现出四个特点:一是率先探索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地方立法;二是完善城市公共汽车运行中驾驶和乘坐方面的规定,既明确乘车人不得有“辱骂、拉拽、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驾驶人”和“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等妨碍安全运行的行为,也对驾驶人遇到这些情形的处置行为作出规定,还鼓励乘车人参与维护城市公共汽车运行秩序,倡导坐在安全劝导座位的乘车人率先劝阻或者制止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对见义勇为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保护和奖励;三是细化运营企业在人防、技防方面的责任;四是体例结构“小而精”,不分章节,不专条规定法律责任,将行为模式和法律责任规定在同一法条,同时明确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