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开展以来,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查办与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近日,广安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家乐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4年5月11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家乐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2024年3月20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家乐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大厅一桌消费者就餐结束后,餐桌剩余菜品份量过多,造成食物浪费。经查,当事人在2名消费者已点3斤黄辣丁、2斤鲤鱼的情况下,又以招牌菜的名义诱导消费者点了西兰花炒腊肉、春芽儿炒鸡蛋两份炒菜,用餐过程中又以荤素搭配名义再次诱导消费者点了土豆、面条等火锅配菜,点餐菜品明显超出两人分量,导致剩菜较多,造成浪费。另查明,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2月20日对当事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已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诱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30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
2023年12月12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查,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店内工作人员也未在消费者点餐过程中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药房在经营场所外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告知并全程录像保存备查案
2024年7月22日,武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房在经营场所外举办线下食品宣传推介活动未按规定进行告知并全程录像保存备查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警告及罚款10000元。
2024年5月25日,武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的线索依法对某药房在武胜县飞龙镇某酒店开展的食品宣传推介活动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宣传推介山东某公司生产的“特膳营养素”,产品批准代号为GB24154,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为SC12734160201519,且未按规定告知并全程录像。经查,当事人许可经营范围为药品零售、食品销售等,核定经营地址位于武胜县沿口镇某广场,当事人于2024年5月25日在武胜县飞龙镇某酒店宣传推介的“特膳营养素”属于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及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案
2024年10月28日,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及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警告、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3日,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线索,对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3瓶白酒待售,经营场所内未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经查,当事人2024年2月29日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属于食品小经营店。2024年3月2日,当事人向未成年人某甲等销售酒,具体销售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信息因当事人未做记录、付费账单未妥善保管等原因,无法查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广安市前锋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邻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庄未按规定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案
2024年9月6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庄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未进行着色警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2024年5月23日,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农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农庄厨房内有6桶丁醇燃料正在与灶具连接用于餐饮服务活动,且均未着色警示,仅有1桶外观张贴有危险化学品标签标识。经查,2024年4月28 日,该农庄已因未按规定使用醇基液体燃料的违法行为被邻水县市场监管局责令于2024年5月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邻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案
2024年4月8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建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77.5元、没收违法所得51元、没收不合格消防应急标志灯具16台。
2023年12月26日,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具进行抽检,经检验,该产品基本功能试验项目不符合GB17945-201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灯具已售卖一部分,但不能提供销售记录,销售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广安市广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文具店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玩具案
2024年7月18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文具店销售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玩具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元。
2024年6月25日,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的手枪玩具无强制性产品认证标识。经查,该玩具属于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36号公告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儿童用品大类中的玩具(产品代码2202)的界定,为强制性认证范围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华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经营使用回收油的食品案
2024年8月6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经营使用回收油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4年3月13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岳池县公安局民警的配合下,依法对岳池县某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火锅店操作间内有2眼灶台和3个不锈钢桶,桶内装有红色稠状油脂。经查,2024年3月10日至12日,该店经营者刘某将顾客食用后的火锅底料加工制作成“老油”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于2024年3月13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5月22日,岳池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依法作出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2024年8月6日,岳池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